海南省浙江商會
戰略合作協議
中國·海南
二○一二年九月
海南省浙江商會
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戰略合作協議
甲方:海南省浙江商會
法定代表人: 鄭志勇
地址:�?谑续P翔東路6號
郵編:570000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衛東
地址:海口市國貿路45號
郵編:570000
為貫徹海南省政府精神,更好地實施交通銀行關于加大對優質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戰略部署,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海南省浙江商會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全面、長期和穩定的合作關系,相互信任,密切合作,共同發展。
第二條 甲方作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的助手和民間商會,乙方作為提供民營企業信貸的金融機構,努力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第三條 甲乙雙方堅持平等協調、獨立決策的合作原則,甲方積極引導民營企業規范企業行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民營企業的承貸能力,協助乙方保全信貸資產;乙方在保持經營管理決策獨立性的前提下與甲方開展合作,嚴格防范和努力化解金融風險。
第四條 甲乙雙方承諾對合作過程中獲得的有關對方的非公開信息、資料和數據等嚴格保密。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上述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第二章 合作內容
第五條 甲方積極向乙方推薦素質優良、管理規范、產品技術含量高、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收集相關民營企業的項目信息,向乙方提供項目資源。積極向乙方反映民營企業對融資業務的需求意見和建議。協助乙方在有條件的市、縣,逐步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經營中心及中小企業服務團隊。
第六條 乙方在業務經營范圍內,遵循獨立審貸的原則,受理甲方推薦的企業與項目,開展相關業務調查和評審,積極向甲方推薦的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并定期將雙方合作取得的工作成效向甲方通報。
第七條 甲乙雙方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雙方在上述范圍內積極深入探索合作領域,創新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擴大支持面和支持力度,乙方承諾爭取向甲方推薦企業及其他會員企業投放(大寫)人民幣伍拾億元 (小寫)¥5,000,000,000.00元。該投放承諾下的具體業務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乙方的信貸規章制度和信貸審批條件,并另行簽訂業務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可根據合作需要,按照行業分類不定期地組織銀企對接會,提供合適的金融產品,解決參會企業的金融需求。
第九條 甲乙雙方相互協作,共同建立信息反饋機制,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其推薦企業及其他會員企業在乙方發生的融資業務情況,甲方協助乙方提醒上述企業按照合同履行融資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反饋相關方面的變化情況。
第三章 合作機制
第十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雙方負責牽頭合作事宜,進行信息溝通、領導互訪,建立定期聯系工作機制,各自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日常聯系工作和推動相關業務的具體開展。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鼓勵和指導各市縣商會組織與乙方分支機構在此協議的基礎上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甲方市縣商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當地乙方分支機構推薦企業與項目,乙方分支機構納入信貸程序,按內部授權運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本協議終止后,不影響協議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各項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字:
2012年 09 月 22日 2012 年 0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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