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浙江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浙江商會
HAINA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性質: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浙江籍人在海南省范圍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會員企業自愿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經海南省民政廳核準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服務,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系,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開展招商引資,為促進浙瓊兩省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兩個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海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海南省?谑小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并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 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會員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三) 組織協調會員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系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項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會員企業來海南投資發展。
(四) 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托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 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管理、經營等方面的知識講座,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制度、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信息會,組織會員出國(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會員企業整體優勢。
(七) 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于提高會員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會員企業良好形象。開展會員企業之間聯誼活動、交流信息,增進共識,拓展商機。
(八) 承辦浙瓊兩地政府委托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海南省注冊登記的以浙江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會員申請書;
(二)經常務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在瓊各地市浙籍商會,根據需要可作為團體會員,集體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又不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辦法;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民主推薦協商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機構負責人;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每年召開一次,有重要事項研究時,可適時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或輪值會長若干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執行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熱心為浙江在瓊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三)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開拓精神;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采取輪值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會議,副監事長、副秘書長根據需要列席常務會長會議。團體會員的會長可視情列席。常務會長會議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權限以外的各項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提交理事會通過產生。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職責:
會長任期內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負責帶領全體會員,按照黨對商會建設的要求,在瓊浙兩地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商會工作,并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和參與重要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會執行會長職責:
執行會長原則上應由商會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兼任。負責主持理事會和常務會議,處理商會日常工作,協助會長全面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 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作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本會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監事不得兼任理事。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二) 監事享有理事同等的權力和義務,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于職守,履行職責。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三十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監督副會長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
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 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
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 監督副會長以上領導成員會費交納情況,并在每年底前進行公示。
(四)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做好監事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購買服務或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相關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五十二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修改章程經2022年1月12日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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