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在總體上是一個極為龐雜和多樣化的體系,通常而言,可從“社會影響”或“外部性”的功能作用視角把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大體劃分為公益服務類、政策倡導類、工商經濟類、政治參與類、一般社會類等五大類別的社會組織。每種類別社會組織的活動領域不同,功能作用不同,與政府的關系也有很大差別。從政府角度來說,無論是要控制、要監管,還是要防范、要利用,都應在區別不同的社會組織的基礎上來討論。而我國現行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則是一種典型的籠統化和消極型的行政控制體制,將所有的社會組織置于政府的對立面,消極地防守防范,用行政分權的體制雙重把關和嚴格限制,通過對社會組織的身份認定來達到控制其行為和結果的目的。這種體制看似分責分權、簡便易行,實際上不但控制成本高,控制效率很低,消極作用也非常顯著,并削弱了法治和行政監管的權威性。
為了在發展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政府需要轉變觀念,改變既有的籠統化和消極型的行政控制體制,在承認并肯定社會組織的存在及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基礎上,逐步構建分類監管、資源引導和行為控制的新型管理體制。所謂分類監管,就是根據社會組織的活動領域及其功能作用,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制定不同的法規和相應的制度框架,并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所謂資源引導,就是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提供公共資金,明確表達政府的意圖和目標,用資源引導社會組織;所謂行為控制,就是通過評估、監管等有效機制,密切關注社會組織所開展的各種活動,對其行為過程及其結果加以有效控制。在這種新型體制下,一方面要繼續打擊、限制和取締那些具有反人民、反社會、反國家等反動政治傾向及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另一方面要有計劃、有重點地培育和發展一批能夠積極參與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社會組織,加強對它們的咨詢、培育、評估和監管,發揮他們在社會公共事務中的積極作用。
要努力將社會組織的發展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整體目標和利益范圍,努力構建一種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資源激勵、合作互補的公共服務運作機制。所謂政府主導,就是由政府依法劃定空間,政府公平選擇對象,政府主動提供資源,政府有效引導方向;所謂社會參與,就是通過對社會組織的引導,將公民對社會公共事務的關注和意愿表達納入制度化、有序化的公眾參與軌道,使之成為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積極力量;所謂資源激勵,就是通過資源供給手段,將政府支持誰、選擇誰、排除誰的意向明確體現出來,通過資源的提供、激勵和監管達到有效約束;所謂合作互補;就是政府主動確立可以由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的空間,把社會組織推向前臺并為他們創造各種合作條件,使社會組織與政府形成有效的功能互補機制,構建新型公共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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