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支持浙商創業創新,現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委〔2011〕119號)中的相關內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關于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
(一)浙商華僑回浙定居、落戶。浙商華僑一年內在國內累計居住滿三個月,可以向華僑本人出國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回浙定居、落戶。
(二)國家、省級“千人計劃”華僑在浙定居、落戶。國家、省級“千人計劃”華僑愿意在浙定居的,可以憑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省級“千人計劃”相關證明,向擬定居地縣(市、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回浙定居、落戶,不受原戶籍地及居住期限的限制。
(三)浙江海外高層次人才華僑回浙定居、落戶。海外高層次人才愿意回我省定居、落戶的,可以憑《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向擬定居地縣(市、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回浙定居、落戶,不受原戶籍地及居住期限的限制。
(四)在浙江投資的華僑定居、落戶。在我省實際投資金額100萬美元以上的華僑愿意在浙定居、落戶的,可以憑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向擬定居地縣(市、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回浙定居、落戶,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五)對浙江引資有貢獻的華僑在浙定居、落戶。對引進世界五百強企業,在我省設立集團總部或區域總部作出貢獻的華僑愿意在浙定居、落戶的,可以憑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向擬定居地縣(市、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回浙定居、落戶,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一)辦理口岸緊急簽證。開辟口岸簽證綠色通道,為從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入境,需辦理口岸簽證,且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外籍浙商最短時間辦妥入境簽證手續。
(二)提供口岸簽證便民服務。為需辦理口岸簽證的外籍浙商提供現場自助拍照、資料傳真、出入境信息咨詢等相關服務。
(三)建立口岸簽證異地辦理機制。在“蘇浙皖滬三省一市警務協作”框架內,凡持我省公安口岸簽證部門函電的外籍浙商,在蘇皖滬的口岸簽證窗口均可辦理入境手續。
(四)規范“全省一證通”辦理流程。各邊檢站受理企業集體申請后,對需登外輪人員集中組織邊檢法律法規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即可審批簽發證件。各邊檢站簽發的《登外輪許可證》統一報省邊防總隊備案。省邊防總隊匯總整理后對外公布,經公布確認后持證人員即可在全省各海港口岸登外國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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