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浙商創業創新,引導浙商引進國內外優質科技資源,促進科技成果在我省轉化產業化,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為進一步推進浙商創業創新,引導浙商引進國內外優質科技資源,促進科技成果在我省轉化產業化,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浙商進浙江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支持浙商獨立或聯合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積極參與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支撐計劃、863計劃、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程等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對省外境外浙商回歸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在申報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時,與省內企業一視同仁。重點支持浙商回歸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在資金補助等方面予以傾斜。鼓勵以商標、著作權、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出資,非貨幣出資金額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70%。
二、鼓勵支持浙商獨立或與國內外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業研發機構、實驗室、中試基地等各類創新載體。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省級企業研究院、高新技術研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并擇優推薦其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鼓勵支持浙商積極參與區域、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和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建設。重點支持浙商參與青山湖科技城、未來科技城和舟山海洋科學城建設,聯合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設立高水平研發機構等創新載體。
三、鼓勵支持浙商聯合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獨立或參與創辦技術轉移、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評估、專利代理、科技會展等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和工業設計機構,無償利用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與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等各類科技信息資源,享受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稅收減免等科技服務業的優惠政策。鼓勵支持浙商積極參與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新基地、科技園、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國家規定享受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四稅減免”扶持政策。
四、鼓勵支持浙商充分發揮海內外人脈優勢,引進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對引進具有國內一流水平和國際一流水平的團隊,分別給予每個團隊一定額度專項資助,用于團隊實驗室建設、科技項目開支和引進人員生活安置。
五、鼓勵支持浙商積極參與國際科技合作,以各種形式兼并收購國外企業研發設計機構和科技型企業,購買境外省外發明專利和專利使用權,充分利用國外已過保護期的有用專利。對省內注冊的浙商兼并收購國外企業研發機構的,給予一定額度補助。對購買境外省外發明專利的,屬專利權轉讓的,按不高于受讓人支付轉讓費合同額的20%予以資助;屬專利實施許可的,按不高于受讓人支付的許可使用費合同額的15%予以資助。同一受讓人在同一財政年度中獲取的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六、鼓勵支持浙商積極參與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聯合國內外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與基金、上市公司等大企業,來浙江設立創業投資機構與投資基金。經批準,參與興辦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科技擔保公司和科技金融服務公司,積極開展科技擔保、科技貸款、知識產權質押和科技型企業成長性評估等各類科技金融服務。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指導幫助浙商創辦的企業積極發展為高新技術企業和上市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從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八、各市縣科技和財政管理部門都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的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浙商聯合國內外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實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和共建的高水平研發機構。對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積極發放科技貸款,支持浙商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
九、支持浙商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是市縣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科技強縣、創新型城市(縣、區)評審的重要內容。各市縣科技和財政管理部門、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支持,省部屬高校、科研院所要主動加強與浙商開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借助浙商的強大優勢迅速提高我省自主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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