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發改投資〔2011〕1659號
(一)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四減少”改革,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削減審批項目,簡化審批手續,嚴格限制新設審批事項。推進行政機關內部行政許可職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建立縣、鄉、村三級聯動的代理審批制度。完善聯動審批機制,為浙商項目提供規范、透明、高效的服務。進一步下放審批管理權限,提高審批效率。
(二)實行對浙商重大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全程服務、全程代理。每年確定一批浙商重大項目,加強協調服務,推行代辦制,促進引進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投產。組織各類項目攻堅活動,著力解決浙商重大項目建設征遷難、落地難等問題。建立完善全省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公開審批事項的流程、報件、時限等信息,實現對投資項目的全程動態管理,接受公眾的監督。
(三)建立轉型升級重大項目推介庫。認真謀劃海洋經濟示范區建設、省級產業集聚區建設、現代服務業等重大項目,實行省市縣三級項目聯網,聚平臺項目、產業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于一庫,集洽談、推介、儲備、服務功能于一體,定期更新、動態管理,面向世界500強、央企、國內知名企業、浙商回歸企業,加強宣傳推介。組織做好海洋經濟、產業集聚區、服務業等重大招商推介活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四)制訂完善產業引導和項目準入政策。制訂出臺浙江省“十二五”重點生產力布局規劃和浙江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優化產業空間布局,明確產業重點布局、重大產業基地發展導向和鼓勵、支持類產業。制定省級產業集聚區產業引導和項目準入實施意見,突出“優、新、高、特”的生物、物聯網、新能源等十大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設定符合發展要求、促進轉型升級的產業項目準入門檻。
(五)引導浙商回歸集聚發展。大力支持和引導省級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高新區適應產業轉型升級需要,規劃建設一批科技創新基地、新興產業制造基地、科技人員創業基地和科技服務業產業基地、現代服務業基地、總部經濟基地,為浙商的創業創新提供一流服務,營造一流環境。依托重大產業項目,以延伸產業鏈為重點,吸引上下游環節的浙商企業抱團回歸。依托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鼓勵采取“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市場運作”模式,聯合興辦浙商創新創業園。省產業集聚區建設專項資金對集聚到省級產業集聚區的浙商重點產業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六)加快省級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重點建設科技創新、檢驗檢測、信息等生產性公共服務平臺,面向浙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開展產品研發、成果轉化、檢測認證、知識產權保護和標準信息咨詢等服務。鼓勵和支持省級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通過與省內外高校開展合作,共同創辦大學科技園或國家大學科技園分園,支持省級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大力發展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提升咨詢診斷、投資融資、公共服務等能力。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優先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鼓勵和支持擁有較多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大型企業以及高校、科研機構,為企業提供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檢測分析、質量監督檢驗、標準專利檢索等服務。
(七)加快省級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完善開發區(園區)空間布局,加大省級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基礎設施投入,加快完善區內供熱、供電、生態化建設和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抓緊組織實施一批省級產業集聚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在用地、融資等方面給予重點保障。鼓勵和支持開發區(園區)建立統一、安全、高效的面向企業的網絡數據中心,完善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為浙商創業創新提供條件。
(八)加強對符合條件的浙商回歸重大項目政策傾斜和要素支持。優先支持符合轉型升級需要的浙商重大項目列入我省年度工業重大項目計劃、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優先支持符合轉型升級需要的浙商重大項目申報國家各類高技術產業化、產業結構調整、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各類專項資金和省內海洋經濟等專項扶持;優先支持符合轉型升級需要的浙商重大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
各級發改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理念,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