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是浙江市場經濟發展的主體,是推動浙江經濟加快發展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推動浙商創業創新,引導浙商回歸創業,促進浙江經濟轉型升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支持浙商創業創新是推動浙商跳出浙江與扎根浙江、發展浙江有機統一的戰略舉措。敢為天下先、勇于闖天下、充滿創業創新活力的浙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中應運而生,創造了浙江民營經濟的發展奇跡,造就了出類拔萃的企業家群體。在改革開放中,浙商紛紛走向省外國外創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同時積極回歸家鄉參與建設,為推動浙江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支持浙商創業創新,有助于推進浙江經濟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搶占新一輪產業競爭制高點;有助于促進浙商提升發展,構建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新優勢,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助于深化浙江與世界各地的交流合作,提高浙江參與世界經濟競爭與合作發展的層次和水平。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八八戰略”和“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唱響“創業創新闖天下、合心合力強浙江”主旋律,整合浙商資源,凝聚浙商力量,傳承浙商文化,弘揚浙商精神,支持浙商“走出去”發展,愛國愛鄉,把根留住,集聚國內外先進技術和高素質人才,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大力推進浙江轉型發展、和諧發展、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基本實現現代化作出新貢獻。
(三)基本原則。堅持跳出浙江與發展浙江、扎根浙江與走出浙江、傳統市場與新興市場、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深化改革與擴大開放相統籌,把向外拓展同向內拓展結合起來,把富而思進同富而思源、富而思報結合起來,做到形成健康的發展機制同堅持理性的投資導向相統一,做大做強主業同拓展新的發展空間相統一,調整產業結構同優化對外貿易結構相統一,營造和諧企業文化同構筑和諧勞動關系相統一,追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同生態效益相統一,為浙江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功立業。
(四)重點領域。積極推動浙商“走出去”發展,支持浙商回歸發展總部經濟,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參與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著力發展科技信息服務業,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創新發展地方金融業,繁榮發展文化產業,優化發展旅游業,提升發展現代農業,統籌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配套發展各項社會公共服務。
二、加大浙商創業創新的政策支持
(五)完善總部經濟激勵政策。進一步研究總部經濟的特征指標,制定總部企業動態評價、綜合認定、激勵培育扶持辦法。建立總部經濟發展的綜合政策扶持體系,統籌財稅、科技、人才等各類政策,對重點優勢總部企業進行“一企一策”激勵,專項用于支持企業科技研發創新、自主品牌創建、高素質人才引進和市場營銷網絡建設等。著重支持浙江總部型企業引進國外工程師和高端人才,增強企業自主研發能力;支持浙江總部型企業完善省外制造體系、網絡銷售體系以及現代物流體系,增強產業鏈的整體功能;支持“實體經濟”類的浙江總部型企業加強統籌發展,為其提供統籌信貸、營銷結算及防范風險監管的金融服務和納稅服務,提升浙江總部型企業服務質量和發展環境等綜合競爭力。對跨省設立營業機構的本省企業集團總部,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和水利建設基金。對新引進的省外境外企業集團總部,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給予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照顧。對浙商回歸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的,按照我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辦法,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六)完善科技創新政策。鼓勵浙商聯合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參與企業大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載體和創新平臺建設,參與實施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與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著力突破和轉化一批關鍵、共性技術,開發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培育一批擁有核心專利、熟練運用專利制度、參與標準制訂、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心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可計入當期損益,并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七)健全人才引進政策。深入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計劃,建立一批企業人才培訓基地,加強企業網絡學院建設,運用國內外知名高校和培訓機構等資源,對浙商和浙江異地商會負責人進行輪訓。大力引進海內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創新團隊,對來我省創業創新并入選海外高層次人才“千人計劃”、“海鷗人才計劃”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學技術人才補貼。對被認定的省專利示范企業,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并在科研項目立項、財政資助方面予以有限支持。對個人獲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經省政府認可的高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類人才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直接認定高級職稱或高等級職業資格?蒲袡C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是,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發生的高層次與高技能人才培訓、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八)優化財政引導政策。以培育長期穩定的開拓國際國內市場開發能力為重點,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支持浙商舉辦或參加境內外重要的國際會展,支持浙商開展品牌專賣、連鎖網絡建設工作,鞏固并擴大營銷網絡體系。支持引進海外浙商重大投資項目,提升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內外貿發展專項資金、財政科技資金、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等財政專項扶持資金,要加大對浙商回歸項目的支持,重點支持浙商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網絡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
(九)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從事符合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積極推薦納入試點物流企業名單,實行營業稅差額征稅。對省重點物流企業,按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困難的,經地稅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對經認定屬于省級產業集聚區內鼓勵發展的企業,自新認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內給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對經認定的國際物流企業,鼓勵其擴大國際運輸業務,在省級相關專項資金中安排予以資助。
新辦的軟件生產和軟件服務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軟件服務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工業創意產業及基地、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連鎖經營超市,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予以減免。
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鼓勵制造企業二、三產分離,對分離后的服務企業其自用的房產繳納的房產稅、占地面積較大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在設立初期的三年內給予減征。對分離后新設立的服務企業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在政策范圍內給予減免;其所購的固定資產技術進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舊。
(十)用好土地保障政策。鼓勵浙商投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省政府確定的項目在省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統籌解決。對省政府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等省重大浙商回歸項目,由當地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待項目工地手續完畢后,省給予一定的指標獎勵。浙商回歸重大項目進入產業集聚區,在用地指標上給予優先保障。對浙商投資非營利性教育、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設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對浙商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所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研發機構等,其土地用途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對企業興辦配套工業研發、產品研試和生產的產業研發中心,其用地一科研用地用途和招拍掛方式供應。
在存量盤活上給予地價優惠。對浙商通過技術改造,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壓縮超標的綠地面積和輔助設施用地擴大生產性用房的,或通過廠房加層、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浙商企業利用工業廠房、倉儲廠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的,在不重新開發建設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
(十一)優化投融資政策。加大財政對金融創新的支持力度。在金融發展專項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鼓勵金融產品創新。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對村鎮銀行繼續實施定向費用補貼,對小額貸款公司給予風險補償。實施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支持小企業融資。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融資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多渠道籌措發展資金。支持引導各級政府投引導基金、浙商產業投資基金及國內外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浙商創業創新項目。鼓勵浙商企業在全省為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平臺掛牌交易,進行股份轉讓或定向融資。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搭建銀企合作平臺,建立浙商創業創新項目信息庫,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采用供應鏈融資、物流融資、租賃融資、項目融資、并購融資等多種融資方式,優先滿足浙商企業投資海洋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資金需求。重視發揮中小金融機構作用,利用其靈活機制為中小企業和創業者發展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為浙商境內外貿易和投資創相關的產品與服務,進一步提升國際結算、外匯交易服務能力,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為浙商創業提供金融服務。
(十二)完善生態環保政策。對這是哪個創辦環保服務業企業,在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中實行“一站式服務”,允許企業申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臨時證書,并給予一年運營過渡期。對浙商投資生態環保重大項目,哎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開辟“綠色通道”。
對浙商創業研發的環保先進應用技術在省內優先示范試點,推薦申報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范技術目錄。對符合開展示范工程建設的,優先安排環?萍紤妙愴椖抠Y金。
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三、優化浙商創業創新的服務環境
(十三)改進項目頭引導服務。進一步提高政府辦事效率,削減審批項目,簡化審批手續,為浙商創業創新提供優質服務。抓緊制定和完善產業目錄,明確浙江經濟轉型升級需要的鼓勵和支持類產業。建立轉型升級重大推介項目庫,定期更新,動態管理,面向海內外浙商廣泛開展宣傳推介。對浙商的重大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實行全程服務、全程代理制度,促進引進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投產。搭建浙商創業創新咨詢信息平臺,為海內外浙商提供政策法規、投資信息、創業項目、創新培訓等系列指導服務。
(十四)加強公司注冊服務。支持浙商企業以股權、債權等出資組建公司。鼓勵以商標、著作權、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出資,非貨幣出資金額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70%。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現代服務業企業組建集團的,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放寬到1000萬元,子公司數量放寬到3個,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冊資本放寬到3000萬元。
(十五)優化產業基地發展環境。依托省級以上產業集聚區、高新園區、開發區(園區),引導浙商回歸集聚發展。各級各類集聚區、高新園區、開發區(園區)管委會要結合產業轉型升級需要,規劃建設一批科技創新基地、新興產業制造基地、科技人員創業基地和科技服務業產業基地、現代服務業基地、總部經濟基地,為浙商創業創新提供一流服務,營造一流環境。加強交通、供電、供水、信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研發、設計、物流、檢測、信息、培訓等生產性公共服務平臺,強化專業化配套協作,加強商貿、餐飲、居住、教育、醫療等生活配套,打造創新型現代產業集群。
(十六)強化品牌創建支持。鼓勵企業申請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的企業商標和商號,創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商號。支持和推動企業通過專利研發、廣告策劃、品牌收購、特許經營、資本運作等方式提升品牌運營能力。
(十七)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方便華僑回國創業,華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憑其本人護照在省內進行有關活動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華僑一年內在國內累計居住滿三個月,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華僑回浙定居、落戶手續。海外高層次人才可以憑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向擬定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回浙定居手續,不受居住期限及原戶籍地限制。
(十八)推進出入境管理便利化。對具有外籍的浙商如持有國內被授權單位的函電,并持有與我國有外交關系或者官方貿易往來國家的普通護照,因緊急需要來華但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以向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全省海港邊檢實行海港“全省一證通”,企業在一個邊檢站申請辦理《登外輪許可證》,經確認后可在全省其他現役邊檢站所轄口岸登外國籍船舶。
(十九)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深化“屬地申報、口岸驗放”的區域通關改革,推進關區內“港區延伸”、“屬地報關”、“多點報關、選擇放行”等通關模式,完善“區域打通關平臺”,為浙商通關提供更多便利。加強義務內陸國際物流中心、紹興縣內陸國際物流中心等內陸口岸建設。積極做好蕭山國際機場新增國際航線、對臺常態包機以及溫州、臺州口岸對臺直航船舶的通關服務工作。做好浙商企業重大減免稅項目引進前期政策咨詢和減免稅貨物審批等服務工作,確保重大項目設備的順利引進和實施。
(二十)改善教育社保服務。在我省中心城市、重點僑鄉根據需要科學布局建立華僑子弟學校,方便華僑子女就學。海外回歸浙商子女按浙江省有關華僑人子女回國就讀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政策規定就學。境外浙商回鄉發展,按照規定參加中國境內各項社會保險,其出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建立各級公檢法機關與僑務部門的綜合協調溝通機制,加強浙商權益保障。
(二十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浙商創業創新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省委、省政府建立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領導小組,指導協調浙商創業創新及浙商回歸發展的各項工作。
(二十二)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省領導聯系省內外浙商制度,經常開展浙商發展情況調研,幫助浙商解決遇到的實際問題。建立完善對地方和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度,實施工作績效考核,由省政府辦公廳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充分發揮海內外浙商商會的作用,增強其聯絡浙商、協調浙商、服務浙商的功能。組建世界浙商總會,建立世界浙商研究中心,建立世界浙商網站,每兩年舉辦一次世界浙商大會,使其成為海內外浙商增進情誼、加強合作、造福家鄉的重要紐帶。
(二十三)強化政策作用。各級政府與各部門要全面清理支持粗放型發展的政策,重建支持轉型升級的政策體系。要形成統籌政策、發揮政策協同效應的合力,力求把產業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財政政策等統籌使用,克服政策適用方面的低水平支持、分散重復支持、粗放式發展支持等方面的弊端,切實提高政策支持的績效。加強政策的績效評估和相對比較優勢的綜合評估,不斷調整完善政策的支持種地啊你、支持方式,創造政策的綜合優勢。
(二十四)營造良好氛圍。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引導作用,全面宣傳浙江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舉措和輝煌成就,大力宣傳浙商創業創新及回歸發展的先進典型,組織開展宣傳浙商的各項專題活動。不斷提高浙商政治社會地位,發揮浙商參政議政積極性,為浙江建設發展出謀獻策。開展優秀浙商和創新團隊評選表彰活動,對成績突出的浙商和團隊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利用傳統節日和重大經貿活動。努力辦好浙商信息網站,打造宣傳浙商、展示浙商、聯絡浙商、發展浙商的重要平臺,使之成為浙商了解浙江、投資浙江、發展浙江的重要窗口,在全社會形成親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注重創新,突出重點和相對比較優勢,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實,大力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經濟社會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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