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15〕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拓展浙商回歸領域,不斷提升回歸項目質量,充分發揮省外浙商支持浙江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引導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浙商總部回歸是指引導省外浙商在我省境內新設立綜合性總部、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浙商資本回歸是指引導省外浙商將自我積累或聯系集聚的資金,以股權、債權形式直接投資,或通過各類金融、投資機構參與省內實體企業、金融機構的新設或增資擴股、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等。引導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有利于拓展浙商回歸的范圍和領域,有利于破解我省資源要素制約,助推總部、金融等現代服務業發展,加快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堅持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做大增量、示范帶動”為原則,以省外浙商需求為導向,以市縣為實施主體,統一認定標準,創新路徑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強化組織保障,力爭2015—2017年,新引進浙商總部回歸企業500家、浙商資本回歸2000億元。
二、認定標準和引導路徑
。ㄒ唬┱闵炭偛炕貧w企業的認定標準。浙商總部回歸企業是指2012年以來省外浙商在我省境內新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內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綜合性總部、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具體標準如下:
1.浙商綜合性總部回歸標準。
。1)承擔在全球、全國布局的所有下屬公司、分支機構的管理營運、財務結算、支持服務等綜合性職能,投資、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業不少于1家。
。2)營業收入中來自省外下屬企業、分支機構的比例不低于20%。
。3)一檔市(杭州、寧波、溫州市,下同)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5000萬元、1000萬元認定;二檔市(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臺州市,下同)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4000萬元、800萬元認定;三檔市(衢州、舟山、麗水市,下同)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3000萬元、600萬元認定。
2.浙商地區總部回歸標準。
(1)母公司是注冊地在省外的浙商企業,授權履行我省設區市域以上范圍的投資、管理、服務職能,下屬企業不少于2家。
(2)一檔市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1000萬元、300萬元認定;二檔市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800萬元、200萬元認定;三檔市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500萬元、100萬元認定。
3.浙商功能性機構回歸標準。
。1)母公司是注冊地在省外的浙商企業,授權承擔我省縣域以上范圍的研發、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支持服務等營運職能。
(2)一檔市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200萬元、100萬元;二檔市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150萬元、80萬元認定;三檔市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年度入庫稅收分別不低于100萬元、50萬元認定。
。3)對承擔研發職能的功能性機構不作年度入庫稅收要求。
省外浙商回歸設立并開展浙商資本回歸業務的金融機構,優先認定為浙商總部回歸企業。具有行業領先優勢、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對財政貢獻大、行業帶動強的浙商回歸總部企業,經省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特別批準,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引導浙商總部回歸的運作方式。
1.以省外商會聯建總部大樓并組織會員企業總部回歸。省外商會數量較多、運作規范的市縣,可以借鑒永康市浙商回歸創業創新中心的運作方式,充分發揮省外商會的組織功能,動員省外浙商出資在省內聯建浙商回歸總部大樓,并由商會組織省外浙商入駐設立總部企業,當地政府在確保效益的前提下給予政策支持、工作激勵,形成浙商總部企業集聚效應。
2.以省外商會會長企業牽頭建設總部園區帶動省外浙商總部回歸。有省外知名浙商、知名大企業的市縣,可以借鑒青田縣青商回歸產業園的運作方式,充分發揮知名僑領和商會會長在浙商回歸中的引領號召作用,組織帶領在外浙商共同籌資建設總部回歸園區,并在出資浙商優先入駐園區的基礎上帶動其他省外浙商總部回歸,當地政府在確保效益的前提下給予政策支持,引進培育浙商總部經濟。
3.以現有商務樓宇為載體承接省外浙商總部回歸。總部經濟基礎扎實、總部集聚效應初顯、商務樓宇充裕的市縣,可以借鑒杭州市下城區等地發展樓宇經濟的方式,盤活已有中央商務區和商務樓宇,打造浙商總部回歸的承接載體,大力發展以政府主導、市場配置、專業化分工為主的樓宇經濟,吸引浙商總部回歸,促進浙商總部回歸與樓宇經濟互動發展。
4.以省外浙商大型企業在我省境內自建自用總部基地實現浙商總部回歸。有總部承接空間或省外浙商大企業資源的市縣,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引導省外浙商總部企業在我省境內新建總部園區,將省外總部整體搬遷回歸我省境內或新設立地區總部、功能性機構,壯大我省總部經濟總量。
。ㄈ┱闵藤Y本回歸認定形式。
浙商資本回歸主要表現為資本運作形態:一是以股權形式直接參與實體企業、金融機構的新設或增資擴股;二是以債權形式直接購買省內企業發行的各類債券;三是通過認購公募、私募投資基金份額及其他金融產品間接進行省內投資;四是以股權、債權或股債結合方式參與省內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事業等。
。ㄋ模┮龑д闵藤Y本回歸的主要路徑。
1.創建資本回歸載體。各級政府要積極推動設立由省內外實力較強的知名浙商發起、主要面向省外浙商募集的專項投資基金或投資主體,并可根據不同投資方向設立若干專業子基金。支持省外浙江商會組建特色型浙商資本回歸基金,充分發揮異地商會的組織集聚功能,與專業金融機構合作,打通浙商資本與省內優質投資項目有效對接的通道。鼓勵省內金融機構和私募投資機構創新開發以浙商資本回歸為主題的金融產品,組織省外浙商理性參與。支持大型浙商企業集團發起設立較大規模的投資基金或投資主體,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作為省級層面引導浙商資本回歸的主平臺,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2.參與省內金融機構改革。鼓勵省內各類金融總部機構增資擴股時向省外浙商開放,提高省外浙商的持股比例。支持省外浙商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民營或混合所有制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鼓勵省外浙商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等新型地方金融服務組織。充分發揮玉皇山南私募(對沖)基金小鎮、余杭倉前夢想小鎮、桐廬平安金融小鎮、嘉興南湖基金小鎮、德清地理信息金融后臺小鎮等金融小鎮的功能,積極吸引省外浙商資本參與特色金融小鎮建設。
3.開展項目定向融資。各級政府主導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新型城鎮化項目、國企改革項目、社會民生項目等,積極引導省外浙商參與,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移交(BT)、建設—經營—轉讓(BOT)、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模式的投資融資合作。支持和引導省外浙商資本參與我省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增資擴股及并購整合提升,參與化解地方骨干企業資金鏈、擔保鏈風險,實現低成本擴張。
三、加強組織領導
。ㄒ唬┟鞔_工作責任。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工作由省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金融辦、省經合辦等單位積極配合,具體開展浙商總部回歸、資本回歸的組織認定、指導服務、項目支持等工作。各市縣政府作為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的實施主體,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績效評價,完善配套政策舉措,優先保障浙商總部回歸的建設用地,定期匯總發布面向省外浙商資本開放的項目信息,為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創造有利條件。加強與異地商會的溝通聯系,積極發揮組織引導作用,有針對性地以商會抱團回歸、會長牽頭回歸等方式,引導推動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工作落實。
。ǘ┙∪ぷ鳈C制。強化獎評激勵,省財政設立專項獎勵資金,每年對各市縣引進浙商總部回歸企業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強化目標考核,將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的總體目標以浙商回歸年度任務形式分解落實到各市、各有關部門,并在浙商創業創新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中賦予一定權重。強化精準對接,認真分析意向??排一批重點浙商,將其列入各地重點引入項目清單。強化督促檢查,促進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工作常態化推進。
(三)夯實工作基礎。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把握浙商總部回歸、資本回歸的浙商需求和發展態勢,不斷優化浙商總部回歸、資本回歸的發展環境。建立浙商總部回歸、資本回歸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分析和運行監測。充分發揮各地浙商創業創新服務中心的作用,積極構建信息發布、人才引進等綜合服務平臺。加強各級、各部門引導浙商總部回歸和資本回歸的經驗推廣,有效發揮輿論宣傳的引導作用,不斷擴大我省招引浙商回歸的實效性和貢獻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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