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瓊府辦〔2014〕76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六屆省政府第 20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0日
海南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社會領域改革,促進服務業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政府在履行職責中所需的輔助性服務事項,參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積極穩妥。政府購買服務應根據經濟發展需要、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市場發育程度,立足實際,合理界定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合理確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吹脺、拿得穩的先推下去,一時看不準、有疑問的要深入研究,待條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權責明確。各級政府按照本辦法要求加強對本級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職能部門按照本辦法明確的工作職責,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三)公開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項目內容,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注重績效。政府購買服務應突出社會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績效評價,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監督、指導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依法依規開展購買服務工作,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目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與機構編制銜接管理工作。
(三)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社會力量登記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培育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政策措施,對承接主體進行分類管理,制定具體辦法,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企業年度報告、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負責核實社會組織、機構、企業等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向購買主體提供承接主體名錄。
(四)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五)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購買主體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公開本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跟蹤監督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項目完成后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 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他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七條 承接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專業技術能力和相應的專業資質等級。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六)通過年檢、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逐步理清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經費安排的關系,不得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根據政府職能范圍,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和承接主體發展水平相適應,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確定購買服務的內容和邊界。
第十條 凡屬政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原則上都要逐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管理事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能的服務項目外,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等可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逐步交由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承擔。
第四章 購買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于申報部門預算或申請專項資金時編報政府購買服務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在同級財政部門下達購買計劃后,要主動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五條 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由購買主體依據購買服務合同,按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等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綜合物價水平、工資水平、社會保障規定、稅費成本等因素,合理測算并安排購買資金,既要節約財政資金,又要保證承接主體的運營成本及合理回報,還要確保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會同財政部門,圍繞購買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做好相關標準研制,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購買服務標準體系。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建立績效評估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條 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為確保評審工作全面、客觀、公正、科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堅持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審、短期效果與長遠效果評審、社會效益評審與經濟效益評審相結合,確保評審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對服務供應方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驗收和評價;應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包括承接主體的選擇標準、選擇結果、考評標準、考評結果等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監察、審計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當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按要求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成果總結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信用記錄和應用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六條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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