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市場主體,在參與市場和交易活動中,或遲或早、或多或少會遇到各種糾紛和爭議。有了糾紛和爭議,爭議各方首先會想到協商處理,你情我愿、你好我好地把事情了了,這是最理想的情況。但是,對相當多的爭議處理,各方是達不成協議的。為此,就要考慮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去處理糾紛。
在處理民事爭議方面,民事訴訟和仲裁各具特點。下面試比較之:
一、相同點
1、兩者都是處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糾紛的方式,生效的民事判決和生效的仲裁裁決均具有法律效力。
2、兩者都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各自特點
1、適用范圍不同
民事訴訟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受案范圍是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之外的所有民事糾紛。
仲裁解決的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民事法律關系中人身關系,如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仲裁是無權處理的。
可見仲裁受案范圍明顯小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只有財產糾紛才能通過仲裁方式處理。
2、管轄不同
《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這一條是說,在海南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由北京的仲裁委來處理,也可以由浙江的仲裁委來處理,只要當事各方商量好就可以。
民事訴訟實行嚴格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這是法定的!睹袷略V訟法》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受理法院的管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還有級別管轄,就是說民事案件第一審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問題。每個省的情況可能都不一樣,就海南省來說,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1、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1、訴訟標的額在8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它案件由縣區級人民法院管轄。
3、受案的方式不同(啟動機制不同)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是雙方自愿的,并且要在申請仲裁前達成仲裁協議,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或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委就無權受理。仲裁必須滿足下面三條:第一、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給仲裁委處理;第二、這個仲裁委必須是明確;第三、要仲裁委處理的事項也是明確的。
民事訴訟程序中,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并符合受理條件,法院就應受理。受理的條件主要是:一是原告和被告明確。誰是原告,姓甚名誰,住在哪里,與案件有什么關聯?誰是被告,姓甚名誰,住在哪里?一句話,要說清誰來告、要告誰,得讓法院找得到人。二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讓人還錢要說清具體還多少,總之要讓法院明白你究竟想做什么,想讓法院幫什么忙?三是要說清理由和事實,想讓法院幫忙,你要說清你的道理在哪?并要有相應的證據。你向法院說的那些事實和理由,誰信啊,法院憑什么相信你。你得有證據證明,你說的那些事都是真的。至于這些證據能不能證明你說的那些事,那是后話,要在法庭上審查。四是法院有這個管轄權,不能把別的地方事讓當地法院來處理。這些齊備了,法院就可以受理立案,才不管被告一方愿意還是不愿意呢。
4、裁判機構的性質不同
仲裁委是本來是沒有權力管別人的民事糾紛的。你和其它當事人的財產糾紛,仲裁委憑什么來管,它沒這個權力啊。仲裁委權力來源于哪?來自于當事人的自愿。是當事人讓它來管,是當事人把處理糾紛的權力讓渡給它。當事人說我信得過仲裁委,我把我的事交給仲裁委處理。所以在仲裁之前必須有仲裁協議,仲裁委才有權管轄。
而法院不一樣了。法院的權利來自國家的授予,法院的審判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
5、裁判者來源不同
《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程序中,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可以選擇一名仲裁員。當事人選仲裁員做什么?當然是讓想他來維護自己一方利益,來幫自己說話。否則要他有什么用,白花錢啊。另外,首席仲裁員也可以由雙主共同協商確定。
民事訴訟程序中,哪個法官來當審判員,哪個法官來審案,全是法院指定,由不得當事人說話。
6、審級制度不同
《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一審判決下來之后,有15天的上訴期,上訴會引起第二審,第二審判決才是終審判決。不服終審判決,還可以申請再審。法院不同意再審的,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進行權利救濟。
7、案件審理公開程度不一樣
《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仲裁庭審理案件是不公開進行的,例外是當事人可以協議公開。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協議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是公開進行的。大家都可以去旁聽。只有例外不公開進行的,這種情況是法定的。這個法定因素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當然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希望不公開審理的,需要向法院申請。
8、裁決書和判決書內容不同
《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裁決書和判決書的內容大體相當。但根據雙方協議,裁決書可以不寫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部分。
9、申請執行的法院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一個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個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和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各自有自己的特點,不好分出優劣。它們只是解決爭議的辦法和方式,是死的東西。市場主體是活的,應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解決問題方法,合適就好。
現在海南浙江商會設立仲裁工作站,商會希望通過工作站的工作,幫助會員企業排解在市場活動中遇到的糾紛,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正當的權益。商會仲裁工作站將充分利用仲裁程序的特點,在糾紛處理上,最大限度去為會員企業爭到一個好的結果,至少要保證去取得一個公平、可以為會員企業接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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